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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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寶地產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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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監管局 (監管局) 成立之目的, 是透過發牌制度, 監管規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的執業手法。 監管局的使命是提高地產代理業的服務水準, 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並鼓勵公開、公平、誠實的物業交易。 地產代理發牌制度由19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所有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 (包括地產代理和營業員) 及公司均須持有有效牌照。本單張所載的資料供物業交易各有關方面參考, 使地產代理從業員、賣家、買家、業主及租客了解在物業交易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
| 業 主 須 注 意 事 項 |
祇有持牌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可接受業主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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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其所知, 如實向代理提供出售或出租物業的資料。 | |
| 讓買家或租客實地視察物業, 並訂明連物業出售或出租所包括的項目 (如傢你裝置等)。在完成交易前, 讓買 家或租客對物業作最後視察。 | |
| 給予代理清晰的指示, 例如是否授權代理把物業分銷放盤、配製副匙及為物業作廣告宣傳等。 | |
| 索取所有與代理簽訂的文件及其附帶文件的副本。 | |
放盤時與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俗稱「委託書」), 以保障雙方利益, 並特別留意下列各項協議內容:-議定佣金的數額或比率及支付時間; 所選擇委託的形式是「非獨家代理」(即可透過一名或多名代理將物業放盤), 還是「獨家代理」(即只透過一名代理把物業放盤)。 若委託獨家代理, 業主要注意在協議有效期內, 透過另一地產代理售出或租出物業, 該獨家代理有權向業主追討個金; 及-所選擇委託代理是「單邊代理」 (即只代表業主)、「雙邊代理」 (即同時代表業主和買家, 或業主和租客雙方)。 還是「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即代理只為業主行事, 但稍後亦可能為買方或租客行事)。 若雙邊代理, 代理須如實告知雙方, 並披露向雙方收取的佣金數額或比率。 若是出售物業, 填妥及簽署「賣方的陳述」, 說明建築物是否曾進行結構上的增建或改建; 曾否接獲進行修葺的要求; 以及所需承擔的修葺費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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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
家 及 租 客 須 注 意 事 項 |
祇有持牌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可接受買家或租客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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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購買或租貨物業前,
宜小心視察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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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購買物業前,
清楚了解自己的經濟狀況、還款能力及銀行所能提供的按揭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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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臨時買賣或租賃合約前, 要求代理提供最新業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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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任何款項後,
立即要求收款人發出收據作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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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易告吹,
要求代理立即交還代為託管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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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代理明確清晰的指示,
特別在議價過程中提出的還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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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所有與代理簽訂的文件及其附帶文件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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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時與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俗稱「睇樓紙」), 以保障雙方利益, 並特別留意下列各項協議內容:-議定佣金的數額或比率及支付時間;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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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須 注 意 事 項 |
持有有效牌照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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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及其附屬法例、監管局頒布的《操守守則》及《執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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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將買家或租客的還價從速告知業主,
不得失實陳述雙方還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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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要向客戶提供市價資料,
提供近期同區物業成交價以作參考。*若代客戶收取或保存款項, 把款項存入香港的一個獨立信託銀行戶口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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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客戶的指示處理客戶的款項;
就代客戶保管的款項作妥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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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 予以保密。 如有需要收集客戶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並聲明收集資料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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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各項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實施: | |
| 遵守地產代理常規 (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 規例。 | |
採用符合監管局規定的標準文件,
包括:-地產代理協議 -- 與賣家和買家, 或業主和租客分別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與業主的協議俗稱「委託書」,與買家或租客的協議俗稱「睇樓紙」。
這些協議列明代理的職責、代理與客戶議定的佣金及收取佣金的時間等。 此外, 於協議內聲明與有關物業有否利益關係, 以及從有關交易中可能獲得之利益。 若同時代表買家和賣家, 或租客和業主雙方, 則在協議內訂明;-物業資料表格 -- 從監管局規定的來源取得各項指定物業資料, 以提供予客戶; 及-賣方的陳述 -- 協助賣家填妥符合監管局規定的「賣方的陳述」。 物業若祇是出租, 則業主無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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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向客戶解釋不同的地產代理委託形式
(例如「非獨家代理」和「獨家代理」, 以及地產代理協議內的各項條款。結語 監管局的規定及指引, 是為了提高物業交易的透明度,
和使交易更符合公平的原則。 地產代理及營業員應對一切有關地產代理業的法例及規定有充分了解。 消費者亦應了解其權利及義務。
在簽署任何協議、聲明或契約前應細閱各項條文。 這樣才能加強代理及其客戶在物業交易過程中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令交易各方均受保障。 |
監 管 局 辦 公 室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 電 話 : 2598 9550 傳 真 : 2598 9596 資
源 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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